西安航空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8-10-1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实现我校毕业生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的就业为目标任务,不断健全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就业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廉洁的原则。积极完善“以市场为导向、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倡导平等、竞争、自愿、诚实、守信的择业原则。


第三条 学校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引导毕业生面向不同性质、不同地域的单位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及国家急需人才的部门工作;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应征入伍、直招士官;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二章  就业工作机制体制


第四条 学校积极实施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实行“党委领导,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体制机制。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和校长为组长,主管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领导为成员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组员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全面落实和实施本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招生就业处和各学院应各司其职,层层落实,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七条 学校实施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和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制。各二级学院院长及书记为就业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毕业班辅导员为就业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上级就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和完善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相关政策;


2.负责对外发布毕业生信息,做好毕业生就业宣传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考评各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不断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


3.负责审查、汇总、上报全校毕业生就业信息;负责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年度就业质量报告的撰写、就业率统计及毕业生就业遗留问题(改派等)的处理;


4.积极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举办各类毕业生招聘活动,组织、指导毕业生参加双选会,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提供优质服务;


5.加强与用人单位的交流和合作,加强毕业生就业基地的建设,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调查与研究,包括毕业生就业观念和就业期望调查、用人单位调查和毕业生跟踪调查等内容,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参考;


6. 完成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的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项措施,完成本学院的就业工作总结;


2.积极主动开拓就业新市场,努力拓宽就业渠道,建立学院毕业生就业基地,主动联系走访用人单位,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多种渠道建立本学院就业信息发布平台,及时收集、整理、发布就业信息;


3.负责本学院毕业生生源的调查统计、毕业资格审查和生源数据上报工作;负责本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指导并审核本学院毕业生填写《毕业生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办理相关的就业证明材料;负责本学院年度毕业生就业情况反馈及毕业生跟踪调查等工作;


4.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进行日常就业指导并积极开展就业专题教育活动,组织开展有关专家讲座,校友报告会、专题班会等多种形式的就业指导活动,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


5.组织毕业生参与大型、专场招聘会或者其它形式的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活动,自行组织开展各类招聘宣讲活动,热情接待用人单位并协助进行考核、录用等工作;


6.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毕业生的主要职责:


1.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认真完成学业,全面提高素质,取得毕业资格;


2.接受学校和学院的就业指导和教育管理;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合理定位,主动就业;


3.认真、严肃、如实填写和核对就业材料中姓名、专业、生源所在地、就业报到单位等各项信息;按要求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办理相关的就业证明材料,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就业协议;


4.遵守校纪、校规,安全文明离校;


5.毕业派遣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第四章 考核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对各二级学院年度就业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为先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招生就业处所有。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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