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空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5-12-16 点击数:

西航院字〔2012〕56号    

为保障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行为,有效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并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进行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分类、级别及界定

(一)针对在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将教学事故分为二类:教学类(含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设计、实习、实验、第二课堂等);教学管理类。

(二)针对事故的性质和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对教学事故分为四个级别:一级:重大教学事故;二级:较大教学事故;三级:一般教学事故;四级:教学事故征兆。其中,一至三级属等级事故,四级属警告性质,以降低教学事故的发生率。

(三)教学事故界定

1.教学事故征兆的界定

  (1)教学类

1)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无故离岗5分钟以内;

2)课堂上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5分钟以内;

3)对作业、实习报告等批改不认真;

4)对学生上课、迟到、早退、睡觉等情况放任自流;

5)监考人员迟到5分钟以内,但未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6)经考试实践证明试卷试题量严重不足;

7)成绩上报后发现对个别学生有错填、漏填或需要对个别学生成绩进行变更;

8)未经办理调课手续,自行变动上课地点少于2学时;

9)由于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缺乏管理,造成课堂秩序差;

10)备课不认真,出现知识讲授错误;

11)因教学人员责任,实践性教学准备不到位,影响正常上课但采取补救措施;

12)上课着装不得体。

(2)教学管理类

同一编号的课程使用不同教材或不同课程使用同一教材又无充分理由。

2.一般教学事故的界定

  (1)教学类

1)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无故离岗5-10分钟;

2)课堂上未关闭通信工具影响课堂秩序;

3)未经批准,缩短或延长学时低于计划学时1/5;

4)未按教学要求布置、批改学生作业或安排、进行答疑和辅导;

5)在实践教学中因教师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1000元及以下或学生受伤需就医治疗;

6)未按规定时间交试题与评卷标准,影响到试卷正常印制;

7)监考教师监考无故离开考场5-10分钟或监考时不尽职责;

8)考试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造成不良影响的;

9)监考人员未发现作弊或违纪,但学生试卷经过客观认定为雷同;

10)未经许可,直接向学生发售教材或无正当理由更换已审批同意使用的教材。

(2)教学管理类

1)未经审批,随意变动已确定教学任务书中的内容;

2)未经同意擅自出借或使用教室,影响到教学秩序;

3)学生反映教师授课问题,课程主管单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4)因排课(考)不当造成课程(考试)安排冲突,经补救未影响教学活动顺利进行;

5)未及时报所用教材(教学参考书)或所报的教材难以采购,经教务处书面及时告知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学生在开课两周内无教材使用。

3.较大教学事故的界定

(1)教学类

1)未经批准,缩短或延长学时超过计划学时1/5;

2)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中,出现同学之间毕业设计(论文)雷同、抄袭现象;

3)未按要求批改课程设计作业,造成严重误批、漏批或出现雷同、抄袭现象;

4)未经批准,擅自调课,私自找人代课;

5)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无故离岗10-15分钟;

6)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学院(系、部)下达的教学任务;

7)在实践教学中因教师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1000-5000元;

8)外出实习未完成教学任务或由于管理不严发生事故;

9)考前复习时,有意泄露考题;

10)监考教师迟到(离岗)10-15分钟或监考中变相暗示考生;

11)监考、巡视人员未执行考场规则或在监考、巡视时对考试作弊现象视而不见、隐情不报;

12)监考或任课教师遗失学生试卷,致使考核成绩无法确定。

(2)教学管理类

1)试卷在收、发、印、传及保管等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导致试题内容失密,造成严重后果;

2)考场、考核设备未准备到位,致使考核无法正常进行;

3)虚报教学工作量;

4)因管理工作疏忽,造成教师、学生、教室三者脱节,使授课无法正常进行;

5)因管理部门未能及时征订或漏订教材,致使学生开课后两周内无教材;

6)单位领导对所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7)教学任务下达后,单位未及时落实任课教师,导致不能按时开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8)处理退学等重大学籍贻误时间或处理有误造成不良影响;

9)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4.重大教学事故的界定

(1)教学类

1)在授课中讲授违反党的方针、政策、路线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在课堂上从事商业活动谋取私利;

3)未经批准,缩短或延长学时超过计划学时1/4;

4)在实践教学中因教师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或学生受伤需住院治疗;

5)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无故离岗15分钟以上或未经批准,擅自停课,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6)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造成严重后果;

7)考题出现严重错误或考前准备工作不充分,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8)教师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有意泄露考题、出具不真实成绩或协助考生作弊;

9)主(监)考人员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上或监考缺席、不严格执行有关考试规定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有效性,或主观上为学生作弊提供机会与条件;

10)任课教师未按学校规定及时将试卷、毕业设计(论文)归档,造成试卷、毕业设计(论文)丢失。

(2)教学管理类

1)管理人员丢失、更改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单造成严重后果;

2)审查不严格,明显错发学生毕业证、学位证书、造成严重后果;

3)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4)管理人员隐瞒教学事故,知情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二、教学事故的举报途径

(一)教务处和各系(部)、处(室)在期中教学检查和日常检查中发现问题;

(二)学院教学督导组举报;

(三)教学管理人员、教师、学生等各类人员座谈会反映问题;

(四)全院师生通过正常渠道实名举报。

三、教学事故的核实认定程序

教学事故经系(部)和教务处确认后,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教学事故记录表,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记录,在事故发生后两天内向教务处报告。并依据本办法对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教学事故记录表应明确事故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替代。一级事故由学院核定,二、三级事故由教务处核定。

(一)教学事故征兆,由责任人所在系(部)或部门主管领导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一般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系(部)或部门主管领导对事故责任人签发《一般教学事故认定书》,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并适当给予经济处罚,教务处备案。

(三)较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对事故责任人签发《较大教学事故认定书》,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内通报批评,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扣发一定的岗位津贴或课时费,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

(四)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报送主管院长对事故责任人签发《重大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人全院通报批评,扣发部分直至全年岗位津贴、课时费;取消事故责任人一至两年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对情节严重者,由学院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缓聘或解聘其教学岗位。

(五)教学事故等级的提高和降低。

对教学事故征兆,在一学期出现三次(含三次)以上,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事故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提高一个等级;事故责任人(责任单位)主动报告,承担责任并采取有效弥补措施的,降低一个等级。

四、附则

(一)对于教学保障方面出现的事故处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参照此办法制定。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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